举报人: 吴冬香,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五公里 1-1-14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7312161087,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商贸城,中山市金钰铭洋五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362118199。 被举报单位一: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负责人:赖志光,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85380。 相关办案人员: 肖鑫磊、文杰、江广泳、赖晓亮等。 被举报单位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负责人:何勋,检察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2611J。 请求事项: 1、依法对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及其下属福田派出所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庇刘静、吴玉静诈骗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依法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怠于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法定职责,错误维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结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责令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刘静、吴玉静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进行全面侦查;依法查封、冻结涉案资产,追缴赃款返还全体受害人。 举报理由: 一、刘静、吴玉静诈骗团伙的基本犯罪事实。 自2018年开始,刘静、吴玉静以深圳市大百姓影业有限公司为载体,纠集多名人员形成固定作案团伙,以影视项目投资、电影联合出品、股权入伙、电影预售票售卖、影视商务广告合作为幌子实施团伙诈骗。该团伙虚构《凤争虎斗》《龙女孩》《青春范儿》等影视项目,编造中印合拍、国家重点项目、数十亿票房、政府专项补贴等虚假信息,骗取众多受害人的信任和款项。 该团伙收取众多被害人的投资款或广告费后,将大量资金转入涉案人员的私人账户用于挥霍,并未用于影视项目拍摄制作。此外,该团伙还对外销售大量无法核销兑付的虚假电影票,骗取被害人的款项。诈骗行为暴露后,该团伙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转移经营场所、拉黑受害人通讯方式等手段逃避法律追责。 经统计,控告人吴冬香被骗金额140余万元,其个人及企业间接损失300余万元;加上杨庆、龙军、吴水平、叶坚堂、汪隆杰、邱智明、钱维春、孟昕等多名受害人,已经确定的被骗款项超过800万元。目前,该犯罪团伙在相关办案人员的包庇下仍然逍遥法外,持续编造虚假项目,对广大群众实施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 二、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及其下属福田派出所办案人员长期包庇袒护刘静等人诈骗犯罪团伙,对其犯罪行为拒不立案侦查,严重违法。 举报人自2022年9月向深圳市公安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之后,历经四年,先后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多渠道反复提交控告材料、补充证据,具体经过如下: 1、2022年9月16日,举报人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提交相关合同、转账凭证、假电影票、聊天记录、录音等全套证据材料,要求追究刘静、吴玉静诈骗团伙的刑事责任。福田公安分局于2022年10月13日向举报人出具深福公(福田)不立字〔2022〕3369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刑事立案。 2、2025年4月3日,举报人向公安部提交信访材料,公安部转送至福田公安分局甄别办理。福田公安分局出具深公福信告字〔2025〕358号告知书,称该事项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指引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2025年10月30日,福田公安分局邓局带领法制、信访、纪检工作人员,在举报人中山公司的办公室当面作出口头承诺(全程电话录音留存),承诺重启案件调查、核查办案民警违纪包庇问题,但事后完全没有落地,控告人自始至终未收到重启调查、纪检核查的任何书面或实质性处理结果。 4、2025年11月7日,举报人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提交信访材料(信访编号:LX4403002025110711800),反映被大百姓影业诈骗、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福田派出所予以受理。2025年11月8日,举报人再次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提交信访来信(信访编号:LX4400002025110800684),就同一案件继续反映诉求。2025年11月19日,福田派出所以“同一事项办理期内重复信访”为由短信告知不予受理,实体问题未得到处理。 5、2025年11月13日,举报人向广东省公安厅反映刘静等人以投资拍摄电影为由诈骗,要求依法处理。案件转回福田派出所,福田派出所出具深福公(福田)信回复字〔2026〕25-1204号回复,仅重复维持原不予立案结论,未开展新的核查工作。 6、2025年12月22日,举报人再次向福田公安分局邮寄信件,要求依法处置刘静等人违法犯罪行为。福田派出所出具深福公(福田)信回复字〔2026〕25-1341号回复,依旧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未核查新线索。 7、2026年2月13日,举报人向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