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全心全意为祖国母亲庆生,不想写什么正经文章,扯个闲篇儿吧。 前两天跟人闲聊,听到个挺邪门的操作。 男方出轨,背地里把家里的钱转给外面的女人。妻子发现了,起诉要钱。 本来这种官司这些年判得挺稳。婚后的钱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一个人说了不算。更要紧的是,他转账的目的本身违背公序良俗。 这种赠与,法律上无效。无效的后果是外面的女人要把钱退回去。 闲聊里有人给了个"解法"。 让那个女人上法庭,承认自己跟男方不是出轨,就是卖淫嫖娼,每一笔转账都是嫖资。 嫖资对应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所以这钱他妻子往往要不回来。至于为什么,后面细说。 还有后半截。这种情况下,钱要是已经花掉了,那就不追了。花掉就花掉。 我乍一听,这倒真像条路子,不是抖机灵。 于是我去查了查,真有这么判的。 真有这么判的 吉林的王某,2012年结婚,2024年离婚。婚内他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一个叫樊某的女人转了138万多。里头还夹着"520""1314"的红包,微信里称呼也很亲密。 原配高某,也就是王某的前妻,起诉要钱。一审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樊某还111.8万。 到这里,还是原配高某赢的常规剧本。 二审改判了。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人不是情人,是性交易,这钱是嫖资。一审判决撤销,高某的请求全部驳回。二审还把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了公安。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樊某一审就辩称,自己与王某是卖淫嫖娼关系。一审没采纳。樊某提交了新证据上诉,二审才听进去。 证据是什么?12段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还有一张欠条。这些都是二审阶段才提交的。 聊天记录里有议价,有付款后才提供服务的约定,拖欠服务费还打了欠条。 二审法院对此有说明:欠着服务费还打欠条,这不符合情人关系该有的样子。 卖淫和婚外情,法院怎么分 先纠正一个常见的误解。 卖淫,不要求女方是职业"小姐",不要求她有组织,也不要求她有招嫖渠道。她可以只做男方一个人的生意,谁都不靠,就是自己出来卖。法律看的是以金钱为对价的性交易这件事本身,不看她是什么身份。 所以"时间长""就固定一个客户",本身证明不了不是卖淫。 说回嫖资这个说法,它也不是张嘴就能用的。 要成立这个说法,得有证据支撑。得像吉林那个案子,有议价、有付款后才提供服务的约定、有欠条。如果只有一堆转账数字,几乎没有微信聊天,那这话往往就立不住。法院不予采信,案子仍按赠与无效处理,款项还是应当返还。 这里还有个细节。不管实际情况如何,男方自己在法庭上一般也会说"是感情""是赠与",不承认是嫖娼。因为承认了,不仅钱拿不回来,他本人也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嫖资"这个说法的证明责任,基本只剩女方一个人承担。 对原配高某来说,举证本身不算最难的。她一审就证明了男方背着她把共同财产送出去了,还赢了。真正卡住她的是钱一旦被定性成性交易的对价,这类无效情形在实务中往往不认可返还请求权,学理上叫"不法原因给付"。 顺带说一句,这种赠与无效是全部无效,不是只退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不存在"收款一方只该退自己那一半"的说法。 这条路的代价 看着是那个女人赢了。但是判决书最后提到了移送公安,说明事儿还没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过去,钱和人都还有下文。 但下文是什么,法律上其实没定论。比如嫖资是不是要上缴国库,就有争议。 但是有一说一,实务里各地公安机关都按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不过如果钱已经花掉了,一般就不会追了。 这里叠个甲,钱花掉了跟形态转换是两码事,如果拿钱去买个车买个房,那还是要继续追缴的。 单说责任,这部法律写得很清楚,卖淫嫖娼的,可以拘留、可以罚款,双方都跑不掉。但这类行为有追责期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六个月内没被发现,就不再处罚。法院是2025年移送线索的,这个案子有没有超期,公开报道没有交代。 说到底,同样一笔钱是什么性质,不看谁在怎么说,看手里有什么证据。 一个不太正经的免责声明 扯了半天,说句实在的。这就是个闲篇,不是正经的法律科普。钱怎么定性、法院怎么判,个案跟个案差得远,谁也没法照着抄。 文里涉及的当事人姓名都是化名,案件信息来自公开报道和裁判文书。也就是听来一个奇葩操作,拿出来聊聊,没有教谁的意思,也不讲什么道德,更不构成任何行为指引。您就当听个故事,别当真。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法师今天失业了吗】,为作者原创,多平台同步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参考文献 司法案例与裁判文书 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高某诉樊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2024)吉0211民初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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