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长遛狗2岁幼童坠亡事件,网友发现疑点 谢磊 一、12分钟 9月13日,重庆,一个周末。 上午,崔先生一家三口还去了海洋公园。下午3点左右,他开车送妻子去酒店参加一个推广会,随后回家,独自照看2岁2个月大的儿子。 下午3点26分,他把孩子安顿在客厅沙发上看动画片,孩子怀里抱着最喜欢的那床小被子。然后,他出门遛狗。 3点38分,他回到家。沙发上没人。 他找遍了次卧、主卧、厕所、厨房,都没有。这时他听到阳台外有人喊“有孩子坠楼了”。他冲到阳台往下看——孩子倒在楼下。 法医现场勘查推测,孩子踩在阳台放置的洗澡桶边缘,一只手抱着被子,翻出了那扇没有关的窗。阳台栏杆超过一米高,但此前装过的简易防盗窗已经拆除。孩子从18楼坠下时砸中树杈,严重内出血,体表没有明显外伤。 警方、刑警、法医当天介入。崔先生当晚被带走调查,随即释放。警方明确告知家属: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但家属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崔先生对记者说:“我愿意承担这个事情,我自己也很愧疚。” 二、网上的“疑点”,要分成两类 这件事在网上炸开后,评论区出现大量“疑点重重”的声音。但把这些声音摊开看,必须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恶意揣测。 有人掰着指头数:监控怎么偏偏没插电?防盗窗怎么偏偏拆了?阳台怎么偏偏有个洗澡桶?夫妻俩前几天不是还吵架吗?甚至有人翻出几年前重庆张波把亲生儿女推下15楼的旧案,话里话外暗示这个父亲“有问题”,还有人喊“做亲子鉴定”“外面有人了”。 我必须把话说得直白一点: 这些都不是疑点,是猜测;而猜测不能给一个刚刚失去孩子的父亲定罪。 逐条看:监控没插电,是妻子接受采访时亲口说的日常状态,不是事发当天才拔;防盗窗“此前安装、后来拆除”,拆窗和案发之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存在关联;阳台放洗澡桶,是无数家庭的常态;夫妻因家务、育儿争吵,是寻常家庭的寻常事。至于拿张波案影射——张波是蓄意谋杀、有共谋、有确凿证据链,而本案中警方的调查结论恰恰是“事发时父亲不在家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虐待行为”。 当一个人不在现场有客观证据、警方刑技法医全面介入后作出意外认定,网民仅凭“巧合太多”就要把一个丧子的父亲往凶手上去想,这不是监督,是网暴。 质疑可以,但要拿证据说话,不能靠刑侦剧的想象力。 第二类,才是真正值得追问的疑点。它不指向“父亲是不是凶手”,而指向一个让很多法律人都愣了一下的问题—— 为什么几乎同样的悲剧,10天前的另一起案子,家长被判了刑? 三、那个被判刑的19岁母亲 就在这起事件发生的6天前、被广泛报道的10天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书。 河南固始,19岁的母亲王某,带着3岁儿子租住在县城一家酒店的510房间。2025年10月6日晚11点,她把孩子哄睡在床上。她 明知那个房间的窗户不能上锁、有安全隐患 ,却没有委托任何人照看,反锁房门,跟朋友去酒吧喝酒,酒后又去饭店吃饭。 次日凌晨2点,孩子从五楼窗台坠亡。 法院认定:王某应当预见把3岁幼儿独自留在有坠窗隐患的房间可能出事,却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她自首、认罪认罚、已取得孩子父亲谅解、又是初犯偶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注意,连她的辩护律师都提出“这本质是家庭意外”“坠楼是多重极低概率偶然叠加”,法院没有采纳。判决的逻辑很硬: 房屋隐患只是客观条件,监护缺位才是核心原因;监护人在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现在把两起案子并排放在一起: 固始:母亲离开约3小时,外出喝酒,孩子5楼坠亡,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重庆:父亲离开12分钟,外出遛狗,孩子18楼坠亡,警方认定意外、不予刑事立案。 同样是监护人把幼儿独自留在家中,同样是无防护的窗户,同样是孩子高坠身亡,一个被刑事追究,一个当晚释放。 这个落差,才是“疑点重重”四个字真正该落下的地方。 四、法律上那条线,到底划在哪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把“过失”说得很清楚: 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第十六条则规定,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入罪,靠的是“应当预见却没拦住”;出罪,靠的是“尽到义务仍无法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更划了一条硬杠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 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2岁2个月,显然在这条红线之内。 那么重庆这位父亲,到底踩没踩线? 为固始案中的王某辩护、接受媒体采访的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有一个分析框架:判断是过失还是意外,要看监护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家里已装防护仍发生极端意外、危险根本无法预见,那是意外;如果把无自救能力的幼儿置于本可预见的危险中,那就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