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一名干了多年法制审核的老警察,因为工作配合中与监察委领导发生分歧,最后被定受贿、诈骗、徇私枉法三个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个案子最值得看的,不是“收了多少钱”,而是 工作矛盾怎么变成刑事追诉、程序争议有没有被认真审查 。 以下起因、回避、取证相关内容,均据胡斌法庭审理陈述、家属控告及辩护方材料整理,未经生效裁判作为事实确认,按“若案卷材料属实、待第二审裁判文书核实”处理。为叙述需要,涉事监察委领导以“李某为”代称,其他办案人员以“许某为”代称。 一、李某为到任前配合尚可,到任后三次冲突 据辩护方及材料整理,胡斌在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法制审核,日常与派出所、刑侦、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委员会在转押、解回、定性、补证等事务上对接。李某为调任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前后,双方合作状态发生变化。 第一件事,解回时限分歧。 某次复杂解回工作,对方要求极短时间内完成。胡斌按实际办案流程核算材料流转、审批、跨地交接、在途时间,认为根本做不到所要求时限,双方言语交锋。辩护方将其作为“因程序原则不迎合”的第一处积怨。 第二件事,转押手续争执。 一起小额受贿案件需要转押,在转押地点、手续路径、交接程序上,胡斌与李某为意见不一致。据第二审公开材料整理,2023年5月前后,二人在办公室就转押安排当面争执,话语激烈。胡斌的立场是期限、管辖、审批、签收一样不能省。 第三件事,工作电话激化。 后续一通工作电话多次接打、挂断,把前两层嫌隙进一步激化。家属陈述称,本来是业务沟通,逐渐变成个人之间“话不投机”,从“这个程序不能省”变成“你不配合我”。 从解回到转押再到电话,三件事本质都是业务分歧。但在辩护方叙事里,它们串成一条完整起因链:负责法制工作的民警按法律原则把关,办案监察人员按推进效率施压,谁也不退,矛盾固定下来。 二、业务分歧变私人嫌隙,回避申请却没有结果 家属的核心判断很直接:原本是工作层面的业务分歧,慢慢演变成私人之间的恩怨嫌隙。一名曾经为法律原则寸步不让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民警,就此埋下后续风波的种子。 落到程序上,最关键的是回避。 辩护方材料反复提及:李某为作为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分管委员,被指分管、指挥胡斌案件调查;双方此前已有解回、转押、电话三处冲突。按辩护方援引的回避逻辑,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曾因本案相关事项发生明显冲突,应当自行回避;胡斌及辩护人申请李某为及许某为等相关办案人员回避,但公开材料未显示作出书面审查决定,也未显示告知是否回避。 这一点不能小看。若起因确系工作冲突,而冲突对方又参与后续立案、留置、讯问、确定案件,全案就必须回答: 立案是依据问题线索和证据,还是依据“他不配合我”; 留置审批是否独立审查过此前工作矛盾; 讯问、证人提审是否由存在冲突的人员主导; 回避申请为何不载入正式决定; 后期“借款变成行贿”“不配合变成徇私枉法”的言词证据,是否受冲突背景影响。 不回答这些,实体三个罪名拆得再细,地基都是空的。 三、2024年6月4日留置,三罪先后铺开 据一审公开摘要及判决书摘录,胡斌2024年6月4日接到通知到洪山公安分局,随后被洪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4年6月4日起至2039年6月3日止。 公诉机关指控三个罪名、五起事实: 1. 受贿第一笔: 2011年至2020年,收受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阎某现金10万元,以及还建房6套,按控方计价约333万元。 2. 受贿第二笔: 同一拆迁关系下,收受拆迁补偿安置费74.11万元。 3. 受贿第三笔: 以借为名收受余某60万元。辩护方称有银行流水、借条、还款行为;余某先在律师会见时说是借款,后在监察委员会提审时说是行贿,双方对同录是否完整争议很大。 4. 诈骗: 2018年青山区白玉山街群力村城中村改造,借吴某平身份落户,做五户世居、分六户;按外来户每户外来90平方米、世居每户120平方米之差,控方算多150平方米,乘5471元/平方米货币安置价,得82.065万元;一审追缴调为34.17万元。 5. 徇私枉法: 2013年张家湾街紫云府工地谭某等人滋事,当年按治安拘留处理;十年后相关人员另被追究其他犯罪,一审回头认定胡斌“明知犯罪而包庇”,判拘役六个月。 一审判决:受贿九年、诈骗七年、徇私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5万元;追缴洪山村地块五套房屋,继续追缴受贿所得及孳息186.11万元,追缴诈骗所得34.17万元。案号(2025)鄂0191刑初10号。 第二审(2026)鄂01刑终323号于2026年8月28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一号法庭开庭,辩护人王学明、李贝作全案无罪辩护。 四、起因不正,程序就要从头查 很多人写职务犯罪,把程序放最后补一段。胡斌案不能。因为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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